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土地租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發揮土地租賃在前海合作區經濟發展中作用,進一步扶持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我局對《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土地租賃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19年4月25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土地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完善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規范土地租賃活動,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租賃,是指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前海管理局與承租人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前海管理局是前海合作區土地租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土地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土地租賃是一項土地有償使用的過渡性制度安排,是對土地出讓的補充。
前海管理局應當嚴格控制土地租賃的規模,實現前海合作區土地租賃市場與土地出讓市場的良性互補,確保土地租賃封閉運行、結果可控。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土地租賃:
(一)保障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的配套服務項目;
(二)急需引進的提供高品質公共服務和優質生活環境的項目;
(三)促進高端產業和高層次人才加快集聚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下列用途的土地,不得實行土地租賃:
(一)居住用地;
(二)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租賃的其他用地。
第七條 前海合作區土地租賃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列入年度計劃。根據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和產業發展需要,前海管理局提出土地租賃年度計劃納入土地供應年度計劃,按照程序報批后實施。
(二)制定方案報批。根據土地租賃年度計劃,提出具體地塊的土地租賃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土地租賃方案包括土地位置、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用于建設的項目、租賃期限、租金、確定承租人的方式等。
(三)辦理有關手續。前海管理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土地租賃方案組織辦理土地租賃手續。
全額財政投資面向前海管理局全資子公司的非營利性項目或者市一級主管部門的公共配套項目,由前海管理局以協議方式直接與承租人簽訂土地租賃合同。
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承租人的,參照土地公開出讓的操作程序,在深圳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公開進行。成交后,由前海管理局與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簽訂土地租賃合同。
第八條 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
(二)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面積;
(三)土地用途和用地規劃指標;
(四)質量安全和生態環保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七)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責任和費用;
(八)租賃地塊的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九)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開工和竣工期限;
(十一)租賃期滿建筑物、構筑物處理方式;
(十二)提前終止情形;
(十三)合同違約責任;
(十四)爭議解決方式;
(十五)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根據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需要,提出具體租賃土地項目鼓勵發展的產業類型和具體扶持措施、項目的公益性要求等。
第十條 前海管理局委托具備資格的專業機構,結合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評估確定具體租賃土地租金的底價或者起始價。
租金的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由前海管理局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一條 租金應當一次性支付并納入國土基金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在土地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地性質、規劃要求和其他條件,對租賃土地進行開發、利用和經營,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土地租賃期限根據前海合作區城市規劃建設的時序安排,結合產業特點、企業規模、用地性質等情況確定,最短不少于5年,原則上不超過15年。
第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土地由前海管理局無償收回,納入土地儲備。
租賃土地上依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期限與土地租賃期限相同,期滿后承租人須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拒不拆除租賃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前海管理局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拆除租賃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并清場。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拆除的租賃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管理局應當無償收回土地:
(一)企業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存續年期屆滿且不續期,或者存續年期尚未屆滿,但連續1年未在租賃土地上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管理局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前收回租賃土地:
(一)實施前海合作區城市規劃、土地供應年度計劃需要的;
(二)搶險救災需要的;
(三)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提前收回租賃土地的,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
提前收回租賃土地應當給予承租人適當補償。土地補償按照市場評估價確定,但不得超過剩余租賃期限的租金;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根據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用地性質和剩余使用期限,經評估后確定。
第十七條 承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地性質或者規劃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或者存在其他違反土地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前海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前海管理局有權按照約定解除土地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土地,并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涉及行政違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