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福田區政府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福田區政府產業用房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七屆七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7日
福田區政府產業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福田區政府產業用房的規范管理和優化配置,充分發揮政府產業用房資源引領、聚合、扶持產業作用,根據《深圳市福田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福府規2018〔1號〕)和《福田區產業用房支持辦法(試行)》(福府辦規2017〔7號〕),并參照《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201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產業用房,是指區政府根據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及產業用房需求,采用政府投資建設、購置、城市更新項目配建和統租等方式籌集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產業用房及配套設施。
第三條 區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審定政府產業用房租售價格、準入與配置標準、租金優惠政策、調劑退出機制、運營管理等重大事項,審定配置方案和入駐、清退企業或機構等事項,領導小組通過召開產業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履行職責,召開會議按照議事規則進行。
第四條 政府產業用房原則用于出租,且優先用于解決大型企業總部、行業排名前列的專業服務機構和符合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優質項目的落戶需求。確有必要出售產業用房,且符合政府物業資產處置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物業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第二章 入駐條件與配置標準
第五條 政府產業用房原則上適用于注冊登記、稅務、統計關系在本區,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需在本區范圍內租賃自用的企業或機構。
第六條 入駐政府產業用房的企業或機構,應當符合下列產業領域:
(一)金融業、現代物流業、科技信息服務業、專業服務業、商貿及其他服務業等現代服務業;
(二)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
(三)先進制造業、文化創意產業、傳統優勢產業和市、區產業發展規劃中重點支持的其它產業;
(四)經聯席會議審定的其他產業。
第七條 入駐及配置標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所屬行業類別;
(二)企業經營狀況要求,包括資產規模或銷售規模、納稅額、人員規模、研發投入、自主知識產權情況等;
(三)項目基本要求,包括投資領域、投資額、投資強度等;
(四)能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
(五)使用建筑面積標準或核定依據;
(六)其他條件。
第八條 對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優質企業或機構,可以適當放寬入駐條件和產業用房配置標準,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區外重點引進企業或機構。
第三章 用房管理及配置流程
第九條 產業用房房源信息通過深圳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發布,用房管理及配置流程原則上通過服務平臺,區產業主管部門通過服務平臺完成企業或機構申請的在線審核、資質審查公示、租售結果公布、合同備案等。具體分工如下:
(一)區產業主管部門在線初審企業或機構申請,發布資格審查結果,處理異議;
(二)區企服中心統籌服務平臺申請企業或機構分屬的具體產業主管部門,督促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及時處理企業或機構在線申請;負責企業或機構申請產業用房會議材料收集、議題受理及初審;
(三)區財政局(區國資局)協助提供全資控股企業所屬產業用房信息;
(四)區物業中心負責將政府產業用房房源信息錄入服務平臺,發布租售公告,實時更新房源信息和租售情況;
(五)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提供政府產業用房規劃、建設等信息。
第十條 政府產業用房的配置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企業或機構通過服務平臺、區產業主管部門等方式查詢政府產業用房的分布情況、入駐條件、租金優惠政策等信息,選擇目標政府產業用房,提交入駐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區產業主管部門對服務平臺或線下的企業或機構的入駐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初審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提出產業用房配置建議,將相關資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召開聯席會議,審議產業用房配置事項;
(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產業用房配置事項,由區產業主管部門通過服務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區產業主管部門與入駐企業或機構簽訂監管協議,區物業中心辦理租賃手續并通過服務平臺發布租賃結果。公示有異議的,由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10個工作日內出具調查結論并函告異議者,如異議成立,區產業主管部門須重新進行公示或提交聯席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線下申請使用產業用房的,經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企業或機構,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在服務平臺補錄相關信息。
第四章 租賃管理與租金優惠
第十二條 政府產業用房租賃不納入公開招標,區物業中心負責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政府產業用房租金價格進行市場評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據當年市場評估價格向企業或機構配租。
(一)符合產業政策的入駐企業或機構,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租金優惠,租金優惠標準按各產業專項政策的規定執行。
(二)對暫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入駐企業或機構,先按照市場評估價收取租金,區產業主管部門與入駐企業或機構簽訂監管協議,按年度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區物業中心進行租金調整。
(三)經區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認定的公益性、平臺性或特大、關鍵、緊缺的項目,超出租金優惠標準范圍的,可以按“一事一議”方式提請聯席會議審議。
(四)政府產業用房租金價格原則上每年評估一次,租賃環境發生重大波動時,區物業中心可以適時進行市場租金價格評估,報聯席會議審定后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或機構租用政府產業用房,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第十四條 享受政府產業用房租金優惠政策的企業或機構,在優惠期內,不得同時享受區產業發展資金系列政策對租賃辦公用房的支持。
第十五條 入駐企業或機構因自身原因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執行并通知區產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入駐企業或機構需要續租產業用房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6個月向區產業主管部門申請續租,續租期一般為3年。
第十七條 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入駐企業監管協議履行情況或相關政策依據,對企業或機構的續租申請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一)申請續租企業或機構達到監管協議要求且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出具續租意見并報聯席會議審定,審定通過后由區物業中心續簽租賃合同;
(二)申請續租企業或機構未達到監管協議設定標準或不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聯席會議審定,區物業中心按照聯席會議審定結果執行。
第五章 運營管理及入駐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分為委托管理和直接管理。
(一)委托管理的政府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或機構由區產業主管部門報聯席會議審定通過后,由委托管理單位直接與入駐企業或機構簽訂租賃合同并報區物業中心備案,委托管理單位應當服從政府的行政管理;
(二)直接管理的政府產業用房,由區物業中心與經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入駐企業或機構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九條 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委托管理單位監管協議履行情況,區物業中心負責監督委托管理單位的租賃合同履行情況。
第二十條 經聯席會議審議批準入駐的企業或機構,由區產業主管部門在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一個月內出具《企業入駐確認表》,區物業中心憑《企業入駐確認表》與入駐企業或機構簽訂租賃合同,入駐企業或機構應當在《企業入駐確認表》開具后30日內與區物業中心簽訂租賃合同。超期未簽訂租賃合同的,由區物業中心通知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政府產業用房限定為承租企業或機構自用,不得擅自轉租或改變使用功能。
經聯席會議同意,承租企業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相關企業可入駐政府產業用房,但承租企業不得與相關企業簽訂任何物業租賃協議并收取租金,否則視為承租企業擅自轉租政府產業用房。
第二十二條 使用產業用房產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空調費、停車費等費用,由入駐企業或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 區物業中心按年度對產業用房使用績效進行考核,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進駐情況、登記注冊地、納稅登記地、年納稅總額、創新成果(研發投入)、GDP貢獻、租金繳納等。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向區物業中心提供產業用房使用績效相關數據,區物業中心應于每年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產業用房使用績效報告報領導小組。
第六章 清退機制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主管產業領域企業(機構)的考核管理制度,與主管產業領域的入駐企業(機構)簽訂考核退出協議并按年度審查。
(一)租賃合同期內進行考核的,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考核結束后30日內出具考核結果,區物業中心根據區產業主管部門的考核結果調整租金標準。
(二)租賃合同即將到期的,區產業主管部門考核結果未達到監管協議要求的,由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意見報聯席會議審定,租賃合同期滿后區物業中心予以清退或按市場評估價續租。
第二十五條 區物業中心負責檢查監督入駐企業或機構租賃合同的履行,入駐企業或機構如有擅自轉租或改變使用功能,以及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的,經警告后30日內未整改到位的,區物業中心可以終止租賃合同,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依法追究入駐企業或機構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入駐企業或機構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該企業或機構入駐資格,載入企業誠信不良記錄,并向社會公示,五年內不得申請區產業用房或享受其它專項扶持資金政策,同時,依法依規追繳其違法所得,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區紀委監委、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政府產業用房的管理、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對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物業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福田區政府產業用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福府辦規〔2017〕1號)同時廢止。此前本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相關政策文件/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