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關鍵詞: 創業孵化基地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2017年5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出臺《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深人社規〔2017〕6號),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廣東省和深圳市關于穩就業的決策部署,今年7月,我區出臺《福田區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措施》(福府規〔2019〕3號),明確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制定,相關補貼由區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二、認定對象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是指位于福田轄區內、經區人力資源局認定通過的,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經營場所、創業指導和政策宣講等服務的各類創業孵化載體。
三、認定條件
(一)保障經營場所。提供經營場地、倉儲物流、公共會議場所、物業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開展創業服務。重點服務本區自主創業人員,積極宣傳并協助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實訓、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三)代理商事業務。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等服務;
(四)促進項目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四、認定標準
(一)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在其運營的創業孵化載體內有固定辦公場地,并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管理人員;
(二)場地及設施能夠滿足孵化創業實體的要求,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場地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且入駐的創業實體可在房屋租賃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四)入駐創業實體不少于25家;
(五)具備通訊、網絡等辦公條件,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考核、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
本區高校、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創辦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在場地面積、入駐創業實體數量等認定條件上可適當放寬。
五、申報材料
(一)《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場地房地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合同;
(三)入駐創業實體經房屋租賃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租賃合同;
申請資料齊全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六、申報時間
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孵化載體,應當于每年6月1日前向其運營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七、年度考核
區人力資源局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情況,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年度考核通知,于每年6月組織轄區內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年度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