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電子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公約
關鍵詞: 電子信息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電子行業的自律和信用體系,完善自律性約束機制,規范我會企業行為和電子行業生產、經營與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促進電子信息產業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公約成員單位”是指深圳市電子商會單位會員及其他簽署本公約的電子行業企業。
第三條 深圳市電子商會的會員單位應加入本公約,并簽訂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執行本公約。
第四條 倡議全行業非會員單位加入本公約,向社會公開承諾執行本公約。
第五條 行業自律堅持愛國、守法、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質量管理制度,依法推行承諾服務,承擔承諾責任,努力產品與服務質量和水平,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 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制定產品服務價格,予以公開告示。
第八條 不通過締結壟斷協議或者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九條 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節能減排、勞動保障等方面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條 及時處理好消費者的投訴,其中包括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會或其他部門轉來的投訴、申訴。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規定,企業應對其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組織員工參加國家職業教育以及職業技能培訓和考試。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員工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遵守財政和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規章制度,依法按時足夠納稅。不拖欠、不逃避金融債務。依法上報企業各項統計數據,不得瞞報。
第十四條 不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不擅自使用其他企業名稱,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十五條 不以盜竊、利誘、購買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遵守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
第十六條 堅持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做夸大、虛假廣告,不誤導消費者,在宣傳本企業產品時,不貶低他人產品,不損害其他企業的聲譽。
第十七條 公約成員單位之間應按照誠信守法的原則,開展經營合作,促進共同發展。
第十八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共同維護業內業務、技術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動秩序,在聘用業內其他單位人員為本單位服務時,不得侵犯其原單位合法權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挖取其他快遞企業業務、技術、管理骨干人才。
第十九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接受社會各界與媒體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業內不正之風。
第二十條 建立售后服務體系,信守服務承諾,及時反饋客戶意見,提高客戶滿意度。
第二十一條 禁止商業賄賂,樹立“以廉潔守法為榮、以賄賂違法為恥”的行業風尚。
第二十二條 不制作、發布或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穩定、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迷信、淫穢等有害信息,及時清除有害信息。
第二十三條 深圳市電子商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及時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自律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公約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約范圍內對業內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協調處理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約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平等、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公約監督機構進行調解,也可單方直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
第二十六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業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實施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實施機構進行調查,經查核實,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公約成員單位有權對公約實施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實施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深圳市電子商會設專職人員依照本公約的規定,監督檢查行業自律公約執行情況及處理投訴事宜。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與總結。
第二十九條 對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成員單位,可授予相關榮譽稱號,并通過媒體公開宣傳;對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可根據有關規定采取批評警示、限期改正、內部通報、公開通報等自律處分措施,。
第三十條 協會應對尚未加入公約的行業其他從業單位,大力宣傳本公約并要求他們遵守。
第三十一條 行業從業單位違反本公約,任何單位均可向商會舉報;對擾亂市場、侵犯同行業企業和用戶利益的行為,經批評教育未能改正的,將進行通報、媒體曝光直到法律起訴等,以維護行業市場環境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由深圳市電子商會理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實施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措施經商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并自2018年1月1日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