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8年9月,市政府印發《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17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立足“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核心問題,推出8項舉措11個政策點,致力營造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良好的融資生態環境。為進一步細化政策的申報流程及標準,我局于2018年12月印發了《<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金規〔2018〕7號,下文簡稱“原細則”)。原細則施行4年,我局結合扶持項目運作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標準及優化流程,于2023年1月31日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形成《<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金監規〔2023〕1號,下文簡稱《實施細則》)并印發。
二、修訂內容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因項目已完成,故刪除原細則第一點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項目。
(二)為進一步明確無還本續貸支持項目補貼范圍,在對應“支持標準”上新增“當年度已享受無還本續貸獎勵的項目,銀行在兩個會計年度后才可再次作為申報項目申請獎勵”的規定。
(三)為進一步規范申報要求,無還本續貸項目申報時間表述調整為“一年可申報2次。銀行上一年度的續貸項目完成放款6個月后可提出申報,且須于當年度申報,逾期不申報視為放棄補助,不可追溯。年度申報時間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官網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四)為提高合規性、準確性,無還本續貸項目申報材料增加“無重復申請補貼承諾書”一項。
三、主要內容及重點說明事項
《實施細則》共包括三大補貼項目,具體包括“無還本續貸支持項目”、“過橋資金貼息項目”、“企業發債融資補貼項目”。每個項目具體包括“扶持對象”、“扶持標準”、“申報時間”、“申報材料”和“申報審核流程”五個部分組成。《實施細則》在《若干措施》規定的扶持要求、標準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
一是根據《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無還本續貸”的定義,并有針對性地完善了企業的申報材料。
二是根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實際發放“過橋資金”的主體為其下設全資、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故在《實施細則》中,將“政策性的融資擔保機構”范圍進一步明確。
三是鑒于實際情況中,無還本續貸、過橋資金的借款人除了小微企業,還有小微企業主的經營性貸款,故在《實施細則》中的“無還本續貸”、“過橋資金”扶持項目中增加了“小微企業主的經營性貸款”。
四是根據《若干措施》“支持中小微企業”的政策導向,在《實施細則》中進一步界定“債券融資工具”的范圍。
五是參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企業劃型標準,對《實施細則》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進行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