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了貫徹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推進健康深圳建設,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第七十五、第七十九條和《深圳市社區健康管理服務辦法》第十六條等有關規定,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深圳市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25條,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檔案管理、檔案應用、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和附則。《辦法》通過規范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建立、錄入、存儲、使用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等全流程,引導建立高質量、規范化的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基礎。
(一)明確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建設和管理的責任單位。
《辦法》一是限定了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內涵,是指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管理,居民在全生命周期中接受、參與健康管理與服務所產生并記錄的信息。二是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為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建立的責任單位,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為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管理的責任單位。
(二)明確居民電子健康主要內容。
《辦法》一是規定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個人基礎信息、個人基本信息、接受健康服務記錄和其他個人健康信息。二是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及居民在居民電子健康管理信息采集、錄入、更新、數據上傳、遷移等過程中分別應承擔的職責。
(三)明確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應用范圍。
《辦法》一是規定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應當向居民本人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開放。二是規定居民在接受醫療服務時、或因健康管理需要、或在開展衛生健康服務調查等情況下,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可依法依規、有限度地調閱或獲取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三是規定在突發、緊急情況下,醫療衛生機構可依法依規查閱使用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四是規定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不得用于任務商業用途。
(四)明確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安全管理。
《辦法》規定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安全管理應按照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分類分級用戶管理體系,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使用單位要建立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健全查閱、調閱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授權人員范圍,相關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未經授權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下載和儲存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