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修訂版)》政策解讀
關鍵詞: 跨國公司
一、《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修訂版)》的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等文件精神,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資,推動外商投資高質量發展,鼓勵更多跨國公司在深圳設立總部企業,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新增認定類型、優化認定條件、增加便利化措施等方面。
一是增加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類型。在原有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基礎上增加事業部總部類型,促進跨國公司在我市經營多元化。
二是優化認定條件。在申報主體方面,增加確認投資性公司再投資企業可以申報,進一步擴大政策覆蓋面;在母公司資產總額條件方面,對于申報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的企業,分別將母公司資產總額要求由原來的2億美元、1億美元調整為1億美元、5000萬美元,進一步降低認定門檻,回應企業訴求;在被授權管理企業方面,對于申報地區總部的公司,取消必須有被授權管理企業設立在深圳的限制,利于跨國公司擴大發展布局。
三是增加便利化措施。聚焦跨國公司關注度集中的人才、出入境、知識產權等領域進行優化。
三、修訂后的適用范圍
在本市范圍內設立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適用本辦法。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符合條件的公司在本市設立總部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修訂后的總部定義
本辦法中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是指跨國公司設立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具體來說: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注冊的母公司或在國內注冊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市設立,經境外母公司或可作為母公司的外商投資性公司授權,在一定區域內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以下簡稱總部型機構),是指在境外注冊的母公司或在國內注冊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市設立,經境外母公司或可作為母公司的外商投資性公司授權,承擔在一定區域內的研發、銷售、貿易、結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
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以下簡稱事業部總部),是指在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業務、產品、品牌、服務等為依據細分的事業部制組織架構,由其或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市設立,經境外母公司或可作為母公司的外商投資性公司授權,負責事業部在一定區域內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五、修訂后申報主體所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申報地區總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2.申報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
3.申報企業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獨立法人企業不少于2家;
4.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服務業領域企業設立地區總部的,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5000萬美元);
5.申報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申報總部型機構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
2.申報企業實繳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美元(如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的,總公司撥付的運營資金應不低于100萬美元);
3.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5000萬美元;
4.申報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申報事業部總部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2.申報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
3.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
4.在本市持續經營1年以上,本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業部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5.申報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六、修訂后的主要便利化措施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高管以及在企業發展和技術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深圳市人才獎勵。出入境管理部門為符合規定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辦理商務簽注登記備案,并為其員工提供按企業實際商務需求申辦簽注服務,企業人員可享受綠色辦證通道等便利服務;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長期工作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按相關規定為其家屬簽發相同期限的簽證證件,辦理時限由正常的七個工作日壓縮至三個工作日。跨國公司總部企業人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租購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予以重點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平等保護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的知識產權,加強對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商標的保護。
七、政策的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深府辦規〔2021〕2號)同時廢止。
八、其他
按照深府辦規〔2021〕2號文規定申請相關資助的事項,在本辦法生效后未完成資金審核及撥付的,其政策依據仍為深府辦規〔2021〕2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