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
一、《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許可兩類事項。對禁止準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準,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許可準入事項,包括有關資格的要求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等,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二、針對非投資經營活動的管理措施、準入后管理措施、備案類管理措施(含注冊、登記)、職業資格類管理措施、只針對境外市場主體的管理措施以及針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地理區域、空間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從其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在清單附件1中列出,以便市場主體參考。
三、列入清單的市場準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地方性法規設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設定臨時性市場準入管理措施。個別設立依據效力層級不足且確需暫時列入清單的管理措施,應盡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單中標明。
四、《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及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農產品主產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或禁止限制目錄)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地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產業結構禁止準入目錄,統一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其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部分管理措施有調整,在清單附件2中列出;《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直接在清單中列出;地方對兩個目錄有細化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未經國務院授權,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發布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因特殊原因需采取臨時性準入管理措施的,經國務院同意,可實時列入清單。牽頭部門應及時做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變更調整工作。
六、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與其他國家簽署的雙多邊條約、與港澳臺地區達成的相關安排等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和水電站、跨境電網工程、跨境輸氣管網等跨境事項,應征求外事部門意見。
七、為保護公共道德,維護公共利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文化領域和與文化相關新產業的市場準入政策調整和規制的責任。
八、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對市場準入事項的具體實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據充分的,按其規定執行。
九、本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
4.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附件1-2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pdf
